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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13浏览次数:
蓝狮平台:婚姻法“二十四条”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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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兰再婚后旋即,法院送来传票的人登门拜访了。她突然出了不出人钱财的被告。

收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也不掩饰,否认曾老大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29岁的王锦兰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起诉书下来,她赢了,必须联合开销债务。起诉书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二十四条(2月22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夫妻一方特别是在是再婚后的一方莫名其妙地被负债,必须为另一方在婚姻延续期间所负债务分担偿还债务责任的事件大大经常出现。这种夫妻一方不一定知情或获益,却必须分担债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债权人利益,但却为夫妻一方蓄意负债、强占另一方财产祸根隐患。解决问题夫妻一方被负债的失望,有适当在充份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新的检视婚姻法二十四条,科学阐述夫妻联合债务,均衡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利益。正如报导所认为的那样,此类现象的经常出现主要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该按夫妻联合债务处置。

但夫妻一方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具体誓约为个人债务,或者需要证明归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即民间所指的婚姻法二十四条。这一条文的主要意思是,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的债务,一般视作夫妻联合债务,并未在借据上签署一方也不应偿还债务。

除非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具体誓约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财产誓约为AA制且债权人知情;或者需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作夫妻联合生活。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维护债权人权益,防止夫妻为蓄意逃债,合谋假离婚,将财产移往给一方,将债务归入另一方。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后即再婚,誓约财产归未负债方,债务归另一方,这样的话,债权人利益将受到相当严重伤害。但该规定有可能造成夫妻一方被负债的现象。

比如,夫妻一方再婚时蓄意借债或假造债务,分摊责任,侵害另一方利益。现实中,将要离婚者为多强占财产,与亲友串通,向其开具借条,虚构债务,甚至利用字迹的书写时间无法检验的问题,在再婚后开具借条,将借款日期落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让另一方负债,甚至陷于无法偿还债务的无底洞。应当说道,婚姻法二十四条让人防不胜防。

一般来说,多数夫妻十分亲近并彼此信任,很少有人想起另一方不会背著自己借债。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独立性更加强劲,社会交往更加多,人际交往更加简单,很难有效地防止被借债。一些渣男渣女随便借债或者虚构债务是分分钟的事,但另一方于是以因为不知情,才不告诉如何确保不顾一切利益,也很难证明借债并非用作夫妻联合生活。

因此,有适当完备婚姻法二十四条,防止让不知情且并未受益者因婚负债,甚至堕入巨额债务的深渊。不妨成立夫妻大额债务联合签署制度:金融机构皆不应拒绝借款夫妻双方联合签署;民间借贷中,也可拒绝5万元以上债务由夫妻双方签署证实,否则,债权人不应证明该借贷用作夫妻联合支出或另一方知情,方可拒绝并未签署方联合偿还债务。如此,既可避免以假离婚来伤害债权人利益,又可增加因婚负债这一不长时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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